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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更一字第 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457-47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8、199、98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14、19、3、30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8 條
旨:
本件被告徵收原告所有系爭土地,既有必要,原徵收處分此部分雖有上開
瑕疵,然本院斟酌前開一切情事及原告並無受有損害等,若判決撤銷原處
分,再重新辦理徵收程序,將延宕時日,對於公共利益有重大損害,而未
撤銷原處分,爰認原告先位聲明訴請撤銷原處分徵收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
土地持分之部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並諭知原處分關於
核准徵收原告等所有系爭土地持分之部分為違法。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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