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457-476 頁
本件被告徵收原告所有系爭土地,既有必要,原徵收處分此部分雖有上開 瑕疵,然本院斟酌前開一切情事及原告並無受有損害等,若判決撤銷原處 分,再重新辦理徵收程序,將延宕時日,對於公共利益有重大損害,而未 撤銷原處分,爰認原告先位聲明訴請撤銷原處分徵收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 土地持分之部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並諭知原處分關於 核准徵收原告等所有系爭土地持分之部分為違法。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