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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更一字第 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版)第 18-4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民法 第 34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63、164、95、96 條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22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9、5 條
所得稅法 第 14、71 條
旨:
按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
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
務,與憲法上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本件股票交易之財產所得,交易雙
方係屬母子關係,情屬至親,交易標的係未經簽證之有價證券,交易金額
是否相當亦涉及應否繳納贈與稅之認定,此項二親等間股權交易之私法行
為,上述各項資訊均由原告掌握,知之甚詳,自應由其就系爭交易之始末
負舉證責任較為妥適。然而本件原告並未申報系爭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被
告機關查獲後,復就其歸屬之年度供述反覆,態度不一,自應認其係以「
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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