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
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
務,與憲法上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本件股票交易之財產所得,交易雙
方係屬母子關係,情屬至親,交易標的係未經簽證之有價證券,交易金額
是否相當亦涉及應否繳納贈與稅之認定,此項二親等間股權交易之私法行
為,上述各項資訊均由原告掌握,知之甚詳,自應由其就系爭交易之始末
負舉證責任較為妥適。然而本件原告並未申報系爭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被
告機關查獲後,復就其歸屬之年度供述反覆,態度不一,自應認其係以「
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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