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625-630 頁
主管機關因無法分辨各該事業分別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具體數量而與各 該事業分別協商締結「和解契約」,兩造間如已基於契約合意,而就各該 事業對場址內全部有害事業廢棄物應清除部分之責任「加以特定」者,其 餘部分依法即免除清除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