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87-100 頁
機關未經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委任權限,自無依產業創 新條例第 51 條囑託登記機關為註記之權限,亦無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之 權限,其所為之函即因欠缺事務管轄權而不合法。因此,公司訴請撤銷該 函,及機關應通知登記機關所將土地其他登記事項欄之註記塗銷,應予准 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