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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更一字第 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1年版)第 127-14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114、20、34、36、4、5、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訴願法 第 1、3、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0、218、4、5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7、3 條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1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8、28、38 條
土地稅法 第 39-2 條
旨:
土地增值稅係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對土地因漲價之受益者,即對出賣人課
徵土地增值稅;然而農地所有人移轉農地所有權卻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係為獎勵農地農用而規定之稅捐優惠措施。故此一優惠措施非土地原所有
人單方即可使優惠之要件合致,此由該條規定「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
續耕作者」始符合免徵之要件,即可得知土地增值稅是否免徵,尚繫乎土
地承受人是否具備自耕農身分及將來是否繼續耕作等二條件而定,此屬免
徵之要件。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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