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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更一字第 2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7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7、108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38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16、2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
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如僱用原住民人
數未達上開標準,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乃係
具有「專款專用」特別公課性質,代金其課徵目的、對像、額度有法律明
定,並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由主管機關於授權範圍內以命令為必要之
規範,與保障原住民就業之法規範目的達成具有合理之關聯性,與平等原
則、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比例原則並無牴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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