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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更一字第 2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175-17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69 條
訴願法 第 14、4 條
公司法 第 322、334、84 條
所得稅法 第 24、4-1、42 條
旨:
對於受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若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送達依行政程序
法第 69 條第 2  項之規定,應向其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又股份有
限公司在清算期間,依公司法第 334  條準用同法第 84 條第 2  項之規
定,以清算人為其對外負責人。對此因受處分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與送
達對象乃屬行政職權探知事項,行政機關不得以當事人自身之錯誤作為而
免除調查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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