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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更一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版)第 307-33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5、4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6、201、260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行政罰法 第 1、2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8、53、71 條
旨:
「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
上義務,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
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惟其所定期限,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合理審酌。亦即
就該案情形,其所定期限,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屆期有實現改善之可能者
,方符本案立法意旨。倘其所定之期限,非屬可改善完成之相當期間者,
則以該裁量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非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之違法。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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