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版)第 307-339 頁
「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 上義務,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 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惟其所定期限,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合理審酌。亦即 就該案情形,其所定期限,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屆期有實現改善之可能者 ,方符本案立法意旨。倘其所定之期限,非屬可改善完成之相當期間者, 則以該裁量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非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之違法。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