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673-684 頁
行政機關與人民簽訂行政契約,單方擁有制定屬契約內容規範條款及解釋 契約之權利,並有取得較簽約他方為優勢地位之性質,此種優勢地位之取 得,乃係該行政契約具有公法性質所當然發生之結果,並不能謂有顯失公 平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