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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更一字第 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46-54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5、2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8、3、3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0、218 條
教師法 第 10、4、9 條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大學法 第 20 條
旨:
主管機關撤回假扣押執行時,其代履行文化資產回復原狀之修復工程採購
契約尚未簽訂及施工,亦未支付該部分之修復費用,即無從依文資法規定
向相對人徵收費用,自無事實或法律關係不能確定之情事,雙方亦未就此
簽定書面契約,難謂已就此成立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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