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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更一字第 1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訴願法 第 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60、4 條
建築法 第 25、28、97 條
都市更新條例 第 19、44 條
停車場法 第 9 條
環境基本法 第 28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4、4、5、6、7 條
旨:
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所為之審議決議具有高度屬人性、專業性、經
驗性之專業判斷,屬於判斷餘地,其專業認定自應受司法尊重。在適用判
斷餘地理論之行政判斷領域,由於行政機關享有判斷權限,因此其判斷結
論當然先認定為合法,若主張判斷違法者,必須先對前項各項具體違法事
由負擔說明及舉證之義務,法院才有展開調查之必要;倘僅空言指摘,而
無確切之證據,尚不得遽爾認定有判斷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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