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認購權證之履約結算方式可分為以證券給付及現金結算,又認購權證,於 履約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之履約交易,因認購(售)權證持有人係以現 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未涉及標的證券之買賣,並非交易稅條例第 1 條 之課稅範圍,即不得以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4 條第 2 款規範認定為代徵 人,課以代徵義務,並依同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減 免處罰標準第 9 條第 2 款規定,處以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