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68-571 頁
教育部為延覽及留任特殊人才,提供補助款予學校,並由學校以行政契約 方式將補助款及學校所提供之配合款給予教師。倘該行政契約因教育部撤 銷原核定而使補助款失其效力時,則同為補助特殊優秀人才為目的之學校 配合款,自亦一併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