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426-432 頁
當事人因合法行政處分廢止受有損失而應予補償之範圍,一則損失與信賴 間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其二,廢止授益處分之補償,如無特別規定 ,關於所失利益,不予補償;至於所受損害,原則上全部補償,但不得超 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