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罰法第 22 條第 1 項係規定,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 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 裁處沒入,亦即如其併受沒入處罰之原因係因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 應以重大過失或故意為其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