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45-147 頁
退撫基金會所為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處分(即發還通知),乃係屬 於須經當事人協力(申請)始能合法作成之行政處分。申請發還原繳付退 撫基金費用,係屬人民在行政程序上所為之公法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如 有瑕疵,即足以影響該發還行政處分成立之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