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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更一字第 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版)第 591-62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民法 第 1138、1140、1148、1153、1187、179、180、311、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60、4、5、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4、49、50、6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4、15、17 條
旨:
民法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主張受有損害之人需先就其與受益者間之契約
關因主張有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或業經行使撤銷權、或有事後發生廢
止原因等事由而解消後,始得對受益者進一步主張民法第 179  條之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同理觀之,公法上之不當得利在類推適用民法第 179
條規定之際,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換言之,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
不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各款無效事由,或於法定救濟期間未經
有權機關合法撤銷或廢止前,受處分人因該行政處分所提出之給付,作成
行政處分之機關保有該項給付即非無法律上之原因。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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