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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更一字第 1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訴願法 第 61、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9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2、4 條
旨:
按處分機關取消農保被保險人資格、不予殘廢給付部分,被處分人應向農
保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而針對應限期返還已領老農津貼,則應依訴願法
第 7  條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又訴願法第 61 條規定,訴願人誤向訴願管
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
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 10 日內將該事件移送
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若處分機關未合法撤銷被處分人之農
保被保險人資格,則受領老農津貼即非溢領,其與其繼承人均無返還之義
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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