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原眷戶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享有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之權益,並非行 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創設,無授益行政處分之存在。又建築物占有人如有 存證資料缺件、遺失、毀損之情形,其是否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稱 之「違占建戶」,須經主管機關審核其補件內容符合該條例規定,同意補 件列管,方取得該「違占建戶」資格,亦即主管機關於核准此違占建戶補 件列管之決定,係具確認申請人具有該條例所定違占建戶資格之確認性行 政處分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