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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更一字第 1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1-1、98 條
建築法 第 9 條
旨:
按原眷戶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享有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之權益,並非行
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創設,無授益行政處分之存在。又建築物占有人如有
存證資料缺件、遺失、毀損之情形,其是否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稱
之「違占建戶」,須經主管機關審核其補件內容符合該條例規定,同意補
件列管,方取得該「違占建戶」資格,亦即主管機關於核准此違占建戶補
件列管之決定,係具確認申請人具有該條例所定違占建戶資格之確認性行
政處分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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