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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更一字第 1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12、17、18、20、23、3、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00、4 、5、8、98 條
旨: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00  條規定,課予義務訴訟訴訟標的,為
原告關於其權利因行政機關不作為或違法駁回其申請而受有損害,並求為
法院判命被告應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主張。而提起怠為處
分訴訟規定,係擬制如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案未於法定期間內作成任何准
駁與否之終局決定,人民提起怠為處分訴訟即有權利保護必要。因此,原
告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是否有理由,仍應依其主張,就各該相關行
政實體法規定予以審認,以判斷應否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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