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00 條規定,課予義務訴訟訴訟標的,為 原告關於其權利因行政機關不作為或違法駁回其申請而受有損害,並求為 法院判命被告應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主張。而提起怠為處 分訴訟規定,係擬制如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案未於法定期間內作成任何准 駁與否之終局決定,人民提起怠為處分訴訟即有權利保護必要。因此,原 告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是否有理由,仍應依其主張,就各該相關行 政實體法規定予以審認,以判斷應否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