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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更一字第 1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法 第 768、786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60、4、5 條
水利法 第 12、63-3 條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10 條
旨:
按農田水利會負有管理維護其事業區域內農田排水之義務,並應根據集水
面積、雨量流出率、地貌地形及作物浸水率等,予以妥善規劃排水設施,
非經其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汙)水於其所屬之灌排系統,且灌溉專用
管道絕對禁止排放廢(汙)水,水利會對於破壞水利秩序之行為,並應加
強舉發及禁止。是水利會受理申請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時,即應遵守農田
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之規定。次按民法第 786  條規定僅係在規範私
人間之管線安設權,與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之規範目的迥不相同
,且二者間亦欠缺類似性,申請人自不得據以作為向水利會申請搭排家用
廢(污)水至其管理之排水系統之法律上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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