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6110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更一字第 1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3、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行政罰法 第 18、2 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12、12-1、24-1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旨:
檢測機構於執行飲用水水質檢驗業務時,其樣品接收、保存及菌群培養處
理程序如有虛偽不實登載而中斷樣品監視鏈之情形,勢必會嚴重影響檢測
結果之正確性,更將使檢測機構之公信力受到嚴重質疑,故將檢測或數據
處理過程之資料虛偽不實與檢測報告虛偽不實並列為同屬情節重大而應受
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