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 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 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故應認軍校生遭開除後,應賠償在學期間薪餉, 惟未償還部分之請求權已罹時效則當然消滅對軍事學校之欠款已罹時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