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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裁字第 9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民法 第 125、144、14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42、243、249 條
旨:
本件行政機關對學生為退學處分,並依據志願參予軍官培訓之契約內容,
要求學生給付賠償金額,惟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
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原審已於
判決理由中詳述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一節,而行政
機關之上訴意旨僅泛言原判決適用法規不當,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
何違反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之違背法令情形,上訴自
難謂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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