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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206-20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訴願法 第 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2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
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至
於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外之行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提起訴願而申請
閱覽卷宗,經行政機關予以拒絕者,或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外之第三
人之程序行為,仍得對之依法聲明不服,謀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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