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806-807 頁
行政罰法第 42 條第 6 款規定與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相 同,均屬行政處分作成之程序規定,至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則是程序瑕 疵行政處分之效力規定,兩者規範事項不同,無普通與特別規定關係。行 政處罰之作成亦是行政程序,仍有行政程序法第 114 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