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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裁字第 9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104年12月版)389-39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95、96、98 條
訴願法 第 14、4、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土地法 第 37、43、69、69、69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2、134、28、29、62、7 條
旨:
地政機關在本屬書面之土地登記簿上登記完畢後,隨即發生法定之絕對效
力,不以送達為生效之要件。惟因地政機關無從於登記簿上為有關救濟之
教示,是其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為自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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