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104年12月版)389-395 頁
地政機關在本屬書面之土地登記簿上登記完畢後,隨即發生法定之絕對效 力,不以送達為生效之要件。惟因地政機關無從於登記簿上為有關救濟之 教示,是其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為自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