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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8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277-28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4、6、7、8 條
教師法 第 17、33 條
旨:
公立學校對於教師所為調整導師職務之決定,應係立於與教師對等地位之
行政契約關係所為意思表示,而非立於機關之地位,基於上下隸屬關係,
所為具有高權性質之單方行政行為,自不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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