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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8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399-40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2、243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7、18、19、20 條
旨:
主管機關對於業已函知相對人啟動古蹟審議程序之同一具體事件,嗣因未
及依前函所訂勘查時間至現場勘查,而復以他函通知召開文化資產審議程
序現場勘查會議並將前函予以撤銷,應認主管機關有意以後處分取代前處
分,重新使其發生「暫定古蹟」之法律效力,而為新的行政處分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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