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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裁字第 8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104年12月版)256-25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58、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5 條
土地稅法 第 39 條
旨:
行政機關如以已有行政處分存在,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為原因,明示或默
示拒絕當事人之請求,甚至在拒絕之同時為先前處分添加理由者,則屬「
重覆處分」,並不產生任何新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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