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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8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2、243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1、87 條
旨:
按機關之職員僅以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遭公訴,雖然機關已知悉其
情,但機關尚無從徒憑該起訴書確認其職員之犯罪事實。而且該職員及其
他共犯在刑事庭審理中仍然否認犯行,並經機關准予輔助辯護律師費用(
表示仍相信職員沒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行為)。則在調查及審理程序均較
行政程序為嚴謹之刑事法院作出判斷前,顯難期待機關能經由其行政調查
程序,確認未犯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之罪。從而一直要等
到地方法院將刑事判決送達機關之時點,才可起算 5  年請求權時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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