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141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8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3年1至12月)第 826-82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65、83 條
旨:
政府於辦理工程採購招標案,通知廠商將列為不良廠商於政府採購公報,
係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所為處分,屬公法事件,受訴
法院應為實體判決。此為本院最近之法律見解(參考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二
十七日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雖
已成立工程承攬契約關係,並因有無轉包之履行契約事實發生爭執,但相
對人上開函復,將限制抗告人於一定期間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或決標資格,
實非基於上開承攬契約當事人之地位所為,而係行使公權力之決定,為行
政處分。抗告人提出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判斷申訴駁回。
該審議判斷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視同訴願。抗告人進而提起撤
銷訴訟,如無其他起訴不合法事由,參考上述說明,應為實體判決。原裁
定於本院上開決議前,依本院舊見解認事件非行政法院權限,以起訴不合
法而駁回,既經抗告前來,應認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
更為審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