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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8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3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2、15、2 條
旨:
按當事人起訴所爭執之事項,必須為公法上爭議,始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申言之,關於私權爭議之事件,因非屬公法上爭議,故應歸普通法院審
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之權限。故行政法院將當事人提起之私權爭議案件
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普通法院審理,於法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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