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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裁字第 8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1月至12月)第 637-64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2、5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3、26 條
旨:
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須以有「依法申請之案件」存在為前提,而
所謂「依法申請」,係指人民依據個別法令之規定,有向該管行政機關請
求就某一特定具體之事件,作成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權利
者而言。其中當事人僅須主張其就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之處分,曾經由行政
程序向行政機關提出而未獲滿足,並踐行訴願前置程序,即符合課予義務
訴訟之訴訟合法要件,至於具體個案中,當事人有無實體法上之申請權或
請求權,則為本案有無理由之問題,與訴之合法性要件有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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