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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裁字第 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728-736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17-41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5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95、298、302 條
教師法 第 14、14-1 條
大學法 第 19 條
旨:
公立學校所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之決定與通知,在主管機關核准前
,乃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行政處分,必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始發生完全效力。是於等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期間,受處分人仍
具教師身分,若原聘期間屆滿,自有暫時繼續聘任關係以保障教師權益必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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