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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7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1月至12月)第 593-59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2、177、2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4、15、30、31、41 條
電業法 第 2、7 條
旨:
行政法院僅就當事人對公法上爭議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始得裁定停止訴訟
;倘若當事人向行政法院起訴之訴訟標的是否屬公法上之爭議,仍有疑義
,應先為裁定釐清審判權爭議,確定其有受理訴訟權限後,始有適用裁定
停止訴訟之餘地。此外,兩造所簽立之購售電合約,契約之雙方當事人並
無行政機關,且其契約內容與執行公法法規或人民於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
係無涉,亦無偏袒相對人使其單方取得較優勢地位之約定,更無關於公權
力委託行使之約定,與行政契約之成立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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