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1月至12月)第 593-599 頁
行政法院僅就當事人對公法上爭議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始得裁定停止訴訟 ;倘若當事人向行政法院起訴之訴訟標的是否屬公法上之爭議,仍有疑義 ,應先為裁定釐清審判權爭議,確定其有受理訴訟權限後,始有適用裁定 停止訴訟之餘地。此外,兩造所簽立之購售電合約,契約之雙方當事人並 無行政機關,且其契約內容與執行公法法規或人民於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 係無涉,亦無偏袒相對人使其單方取得較優勢地位之約定,更無關於公權 力委託行使之約定,與行政契約之成立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