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86 頁
行政機關所為告知其處理經過為事實述及理由說明,並不因之生何法律 效果,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復函係其就其處理經過為 事實述及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為重新創設何種具體之處置,尚不因而 對人民直接發生具體的法律上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 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