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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7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8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3、92 條
旨:
行政機關所為告知其處理經過為事實述及理由說明,並不因之生何法律
效果,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復函係其就其處理經過為
事實述及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為重新創設何種具體之處置,尚不因而
對人民直接發生具體的法律上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
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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