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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裁字第 7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2、243、249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7 條
旨:
按「爭點效」之適用,須法院確定判決之重要爭點始有其適用,又仲裁判
斷並無審級救濟制度,且依仲裁法第 26 條、第 28 條規定,仲裁庭調查
證據之權限及拘束力均不如法院,不宜比照法院之確定判決,進一步擴張
仲裁判斷效力,因認仲裁判斷理由中,就當事人間重要爭點所為認定,應
無「爭點效」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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