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爭點效」之適用,須法院確定判決之重要爭點始有其適用,又仲裁判 斷並無審級救濟制度,且依仲裁法第 26 條、第 28 條規定,仲裁庭調查 證據之權限及拘束力均不如法院,不宜比照法院之確定判決,進一步擴張 仲裁判斷效力,因認仲裁判斷理由中,就當事人間重要爭點所為認定,應 無「爭點效」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