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5286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6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2、243、249、273 條
旨:
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1  項
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
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判例,則應揭示該判
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