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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6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88-8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4、2、8 條
旨:
所謂多階段處分係指行政機關作成之處分,須其他機關參與並提供協力始
完成之情形。在多階段行政處分,雖有複數之行政行為存在,其中惟於最
後階段直接向人民作成之行政行為,才具備行政處分之性質,至其他階段
行為純係行政內部行為,不構成行政處分。故一併徵收之行政處分,性質
上為多階段行政處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為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
錄之行為,乃其前階段之行為,而此前階段之行政行為並未對外發生法律
上之規制作用,使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動,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曾直接以公函將其結果送達於當事人,亦不得將之認係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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