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280-282 頁
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之制定,僅有提議權,尚無法律上之請求權,受理 提議之行政機關認為無須訂定法規命令者,其通知提議人之函尚非行政處 分,行政訴訟法制亦尚未允許人民對此有訴權得以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