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一)禁制標線之劃設,雖非針對特定人,然係以該標線效力所及即「行
經該路段之用路人」為規範對象,可謂「依一般性特徵」(特定路
段之用路人)可得確定,並係針對「各該(無數之)用路事實」所
為之規範,從而可將之認定為一種「對人之一般處分」。
(二)交通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於各地點設置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由是乃形成「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層
次分明之交通法規體系,足證禁制標線之性質非屬法規命令,而是
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6 款;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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