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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裁字第 6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周刊 第 1436 期 4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1 卷 7 期 168-171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311-316 頁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續編)(99年12月版)第 4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0、128、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27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旨:
(一)禁制標線之劃設,雖非針對特定人,然係以該標線效力所及即「行
      經該路段之用路人」為規範對象,可謂「依一般性特徵」(特定路
      段之用路人)可得確定,並係針對「各該(無數之)用路事實」所
      為之規範,從而可將之認定為一種「對人之一般處分」。
(二)交通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於各地點設置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由是乃形成「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層
   次分明之交通法規體系,足證禁制標線之性質非屬法規命令,而是
   行政處分。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6 款;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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