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251-253 頁
公用地役關係雖非因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而創設,但行政機關得於特定事 實不復存在,公物喪失其原有功能時,以明示方法予以廢止。此一廢止處 分,性質上當屬對物之一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