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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6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12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2、273、277、283 條
旨:
所謂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該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即
已存在而當事人不知其存在,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發現或得使
用者而言,並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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