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96年12月版)第 377 頁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 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 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