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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裁字第 5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96年12月版)第 37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75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42、249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7 條
旨: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
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
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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