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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裁字第 5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95 條
訴願法 第 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56、273、278、283 條
教師法 第 1 條
旨:
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係闡釋「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
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
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
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
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
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及「受理此類
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
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核與原裁定以聲請人在機關
任職未能調升,並未改變聲請人擔任公務員之身分關係,對其公務員之權
利尚無重大影響之情形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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