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86-488 頁
原處分機關於作成決定後,發生對決定具有重要性之新事實;而基於該變 更後之事實,原處分機關依原來之法律規定有權不作成原授益處分,且不 廢止原授益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原處分機關即得廢止原授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