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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裁字第 4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486-48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19、47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2、176、188、242、243、244、307-1 條
旨:
原處分機關於作成決定後,發生對決定具有重要性之新事實;而基於該變
更後之事實,原處分機關依原來之法律規定有權不作成原授益處分,且不
廢止原授益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原處分機關即得廢止原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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