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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裁字第 42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3 條
旨: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應於收到
環境影響說明書後 50 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開發單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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