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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4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函釋及裁判要旨選輯(第2版)(111年6月版) 第 57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96 條
訴願法 第 3、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2 條
旨: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
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觀念之通知,既不因該項敘述或通知而生何法律
上之效果,即非行政處分。次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之 2  規定就市地重劃之異議,經調處不成後,擬具處理意見,並
報請內政部裁決,內政部之裁決僅係對下級機關之行政監督所為職務上表
示,並非對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之請求有所准駁,對土地所有權人尚不
生直接、具體效果,自非行政處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報請內政部
裁決後,函知土地所有權人,該函始為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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