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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4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78-38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1、114、3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
藥事法 第 27-1、40、80 條
旨: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固應通知處分相
對人陳述意見;惟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2  項規定既容許違反應給予
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者,得予訴願程序終結前,因事後給予陳述意見之機
會而補正,自難認此程序瑕疵係屬重大而應賦予無效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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