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78-380 頁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固應通知處分相 對人陳述意見;惟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2 項規定既容許違反應給予 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者,得予訴願程序終結前,因事後給予陳述意見之機 會而補正,自難認此程序瑕疵係屬重大而應賦予無效之法律效果。